姚庄精密机械零部件产业园
时间: 2024-05-13 12:59:01 | 作者: 新闻中心
姚庄精密机械零部件产业园坐落于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临沪新区核心区,是嘉善临沪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总占地面积2.2平方公里。园内企业专门干各种精密机械、精密汽车及电脑零部件、塑胶模具、精密机械零件、通讯及医疗器材零部件、半导体等的生产销售。代表企业有:田中精机(嘉兴)有限公司、浙江智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高昶机械五金有限公司、浙江宇钻精密元件有限公司、嘉善科友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嘉联精密五金密集柜配件有限公司、嘉兴大钰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升豪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联展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等。这一些企业目前已构成了相互配套、协作加工的产业群体,形成了精密密集架机械零部件产业制造链。
精密机械零部件产业园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目前已建成五纵七横园区道路,达到了供电、供水、供气、道路、通讯、宽带、排水、排污、地块平整等“八通一平”的高标准水平,是嘉善县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专业产业园区之一。
是通过几年努力,实现姚庄精密机械零部件行业的产业集群,把姚庄精密机械零部件产业园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精密机械零部件制造基地,打造成浙北地区产业层次高、集聚效应大、生产技术精的第 一大精密机械零部件专业产业园。
1、在姚庄精密机械零部件产业园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趋势,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公司,自实际缴纳增值税起,按实到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10%以内给予奖励,分二年(50%、50%)到位,同时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起,按实到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10%以内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补足。但奖励额分别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在姚庄精密机械零部件产业园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趋势,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内资工业公司,自实际缴纳增值税起,按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分二年(50%、50%)到位,同时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起,按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补足。但奖励额分别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3、企业实施技术更新改造的项目,设备投资额在400万元(列入重点小企业培育库名单的为200万元)以上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或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列入重点小企业培育库名单的为100万元)以上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3%、4%给予一次性奖励;不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奖励标准再提高一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蕞高奖励至150万元。
4、新建重大装备制造业项目(指先进的基础机械和整机成套技术装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费用)的工业公司,在项目验收竣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蕞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5、在姚庄精密机械零部件产业园批准新建的标准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建筑达到三层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蕞高奖励至80万元。
1、企业建设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生产性项目、开发利用新能源、开发生产节能产品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设备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蕞高奖励至150万元。
2、企业实施政府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建设节电、节煤、节水、节汽、节油等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蕞高奖励至100万元;列入重点节能项目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再提高1个百分点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蕞高奖励至150万元。3、企业节能降耗成绩非常显著,并获得节能示范企业荣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
4、对列入国家 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5、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绿色企业称号的,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6、企业对20吨及以上锅炉实施脱硫工程,在脱硫率达到75%、85%以上时,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5%、8%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蕞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7、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热力管网供气,当年停用燃煤锅炉的,按锅炉吨位给予每吨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企业采取工程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实施中水回用工程,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蕞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9、企业投资用于减排所必需的在线监测、监控、监视设备,经验收,按设备投资额的50%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
1、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或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中心,按国家 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经认定为行业技术中心、区域创新服务中心,按国家 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40万元。
2、新认定的国家 级新产品,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3、凡新产品的产值率当年度达到50%以上,且当年度出售的收益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4、当年度新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 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省级著 名商标(知名商号)、省级名 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国家 级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浙江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凡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行业协会、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商标品牌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工作组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区域标准的企业,在标准出台后,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订、修订上述标准的在标准出台后,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1、工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当年度出售的收益达到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在达标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标准同一企业限享受一次。
2、对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综合评价前十名的规模型企业,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六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3、对列入重点小企业培育名单的重点成长型小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六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4、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并通过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已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境内外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其融资资金直接用于本企业扩大生产或在本县范围内再投资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对依法组建总部设在本县的集团公司,其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的,给予集团总部一次性奖励30万元。
6、当年度通过国家 级、省级验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对生产性企业自营净出口额超上年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为准)和纯农产品,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上年度无自营净出口实绩的,以当年相应出口实绩的70%为基数;上年度出口未满全年的,折算成全年计算。奖励额以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为限。
2、对在嘉善县范围内自营出口额排名前十位的企业,其当年度出口额比上年度有增加,且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比上年度同比增长的,单个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3、在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起一年内,到境外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办事处、经营性公司、生产性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4、对列入“浙江省出口名 牌”名单的企业,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商务部“中国出口名 牌”名单的企业,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境外注册商标的,按每个国际注册商标实际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在注册地运用国际注册商标年度出口实绩达到100万美元时,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5、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每个摊位补助2.5万元;经县外经贸局备案并确认,参加其他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每次补助1.5万元;经县经贸局、外经贸局备案并确认,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展览会的企业,每次补助一个标准摊位费用(不含广交会、华交会等分配性摊位)。
6、对热情参加“二反一保”(即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案件应诉活动取得成效的企业,经县外经贸局核实后,按其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的25%给予补助,蕞高补助至30万元。